一、解除套繪申請請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辦理,辦理時間為7日(不含假日及補正時間)。
1.申請書(執照有效:起造人;執照失效:起造人或土地所有權人)。
2.三個月內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地藉圖謄本(正本)。
3.涉私權自行負責之切結書。
4.原建築執照影本(無者免附,但建築期限仍有效者應檢附正本) 。
5.現場照片(黏貼A4紙張或列印並加蓋申請人印章、註明拍攝日期及標示基地範圍)。
6.其他:____________(ex.土地取得前建物已不存在之航照圖) 。
二、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10.31國署建管字第1120508044號函釋說明三:「至若原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已拆除不復存在,且該農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係屬應請領拆除執照者,則應查明違法拆除建築物之行為人,若現行土地所有權人非行為人,應無代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之義務。又該農業用地上原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既已滅失不復存在,是該土地所有權人得逕行申請辦理解除套繪管制。」請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開規定檢附申請書件向本處辦理解除套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