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舊公寓歷經風吹日曬,屋頂平台可能有漏水問題,有些人會選擇在頂樓加蓋,但恐成為違建。為解決頂樓住戶所受漏水之苦,本府特修訂「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並已公布施行。其中規定:領得使用執照達二十年以上,五樓以下平屋頂之建築物,經直下層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後,便可建造一定規格的斜屋頂防漏設施。
- 適用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達二十年以上,五樓以下平屋頂之建築物。
- 斜屋頂高度:屋脊高度自屋頂平台面起算,不得超過二點一公尺,四周高度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以無開口之不燃材料封閉;設有屋簷者其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之部分,不得超過一公尺。
- 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例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斜屋頂構造:應以非混凝土、磚或空心磚之不燃材料建造。
二、(第一階段)申請文件如下:
- 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 使用執照影本
- 同棟樓直下方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證明文件)
- 變更樓層原建築物竣工平面圖、立面圖
- 尺寸及材質標示圖說
三、應確實依所附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尺寸、材質標示圖說辦理構造施作,並注意工地之安全管理事務,該工程應於6個月施工完竣(必要時得展延1次,展延期限不得逾6個月) ,完工後應向本處辦理完工報備(第二階段)。申請文件如下:
- 完工報備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原申請許可函文
- 標示尺寸及材質之竣工圖說(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
- 竣工照片及其索引圖
- 防火構造或材料證明
- 開業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文件
- 本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