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建築工程涉有施工損鄰情事,依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發生損鄰事件,雙方應自行協調,協調不成立者,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得向本府請求協調。倘有請求本府協調之需,請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檢具相關事證(包含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向建築管理處(施工管理科)申訴。
二、受損疑義戶向建管處申訴時應注意如案件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由雙方自行協調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一)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基礎開挖深度三倍以上。但經受損戶自覓鑑定單位鑑定,確認係因建築工程施工造成損害者,不在此限。
(二)受損戶逾申報屋頂版或屋架勘驗日(採逆打工法者,以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為準;該勘驗日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準),始提出損鄰事件。
(三)鄰房所有權人、受損戶未能配合鑑定單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鑑定。
三、若接獲建管處通知辦理會勘之公文,請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下稱受損戶)、務必會同本府人員勘查損害情形,如無法親自出席時,請出具「委託代理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受損戶於會勘時攜帶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所有權狀等),以利本府人員查對。「委託代理授權書」可至本頁下方下載,填妥資料後於現場會勘時交本府人員,以確保雙方權益。
四、有關「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可至本府主管法規系統(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810#lawmenu)下載。
(以下說明因應112年5月1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解散,相關措施已取消)
五、另因應本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提升至三級警戒,本處已於110年6月4日桃建施字第1100039980號函(詳附件)通知鑑定單位,有關依「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4條及第13條規定辦理鄰房現況鑑定現勘作業,請依下列措施辦理:
(一)請鑑定單位視情況調整鑑定現勘日期,以儘量減少辦理現勘為原則。
(二)如仍辦理鑑定現勘,經受鑑定房屋所有權人表示不予配合該次鑑定,該次鑑定通知不予計算。
上開措施,自110年6月4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佈本市解除第三級警戒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