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111年7月1日府都建施字第1110183205號公告
公告事項:
- 本府109年4月9日府都建施字第1090076983號公告適用之對象(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於109年4月9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有效者),除原增加建築期限2年及依110年7月15日府都建施字第1100165591號公告增加建築期限1年外,再增加建築期限1年,合計共增加建築期限4年,無須另行申請。
- 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核發日期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除原依110年7月15日府都建施字第1100165591號公告增加建築期限2年外,再增加建築期限1年,合計共增加建築期限3年,無須另行申請。
- 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核發日期為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