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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貪案12月31日宣判 檢求處2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聯絡人:魏秀庭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今辯論終結,審判長諭知,本案較為複雜,訂於今年12月31日下午2時半宣判,若裁判書製作過久,宣判時間可能往後展延。檢方求處林姿妙犯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5年,辯方請求無罪宣判。




本案被告共15人,檢方論罪科刑如下:


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林姿妙,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5年;林姿妙女兒林羿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



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財稅局長盧天龍,有期徒刑7年半,褫奪公權4年;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時任農務科長吳東原,有期徒刑7年半,褫奪公權4年;建管科長林志揚,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都計科長龍飛池,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羅東鎮公所經建課員黃耀智,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地主陳正勲,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地主劉石純,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特殊洗錢罪:林姿妙,有期徒刑2年半,併科罰金200萬元,不法所得沒收;林姿妙前助理張桂綾,有期徒刑1年。



偽造文書罪: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向公庫繳交6萬元。



15名被告中,除林錫欽認罪,對檢方科刑無意見,其餘14名被告否認罪刑,辯護律師全部請求無罪判決。



林姿妙最後陳述時再次表示,自己一生清清白白、正正當當,從沒有做過不法的事情,盼法院還她公道,判她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