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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涉圖利承攬227件工程 信義鄉公所秘書與胞弟羈押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聯絡人:魏秀庭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案發事實:

經查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秘書胡錦龍涉嫌自2019年起,由弟弟當作人頭,並找來特定廠商合作,由胡藉由公所發包各項道路維修、下水道清淤等工程。檢、廉查出,胡主導標案由其中1間土木包商名義,前後一共承攬227件鄉公所採購案,採購金額高達2189萬多元,涉嫌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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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發展:

檢廉4月搜索信義鄉公所,帶回胡及弟弟,以及包商等一共5人列被告,另傳喚6名證人,檢方複訊後認為胡及弟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將胡及弟弟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emo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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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4

Ⅰ、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貪污治罪條例§6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15

Ⅱ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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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01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