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
建築工程造成鄰房建物損害相關申訴方式及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
施工管理科
分 類:
施工管理業務
發布日期:
110-03-24
詳細內容:
一、如建築工程涉有施工損鄰情事,依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發生損鄰事件,雙方應自行協調,協調不成立者,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得向本府請求協調。倘有請求本府協調之需,請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檢具相關事證(包含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向建築管理處(施工管理科)申訴。
二、受損疑義戶向建管處申訴時應注意如案件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由雙方自行協調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一)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基礎開挖深度三倍以上。但經受損戶自覓鑑定單位鑑定,確認係因建築工程施工造成損害者,不在此限。
(二)受損戶逾申報屋頂版或屋架勘驗日(採逆打工法者,以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為準;該勘驗日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準),始提出損鄰事件。
(三)鄰房所有權人、受損戶未能配合鑑定單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鑑定。
三、若接獲建管處通知辦理會勘之公文,請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下稱受損戶)、務必會同本府人員勘查損害情形,如無法親自出席時,請出具「委託代理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受損戶於會勘時攜帶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所有權狀等),以利本府人員查對。「委託代理授權書」可至本頁下方下載,填妥資料後於現場會勘時交本府人員,以確保雙方權益。
四、有關「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可至本府主管法規系統(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810#lawmenu)下載。
二、受損疑義戶向建管處申訴時應注意如案件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由雙方自行協調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一)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基礎開挖深度三倍以上。但經受損戶自覓鑑定單位鑑定,確認係因建築工程施工造成損害者,不在此限。
(二)受損戶逾申報屋頂版或屋架勘驗日(採逆打工法者,以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為準;該勘驗日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準),始提出損鄰事件。
(三)鄰房所有權人、受損戶未能配合鑑定單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鑑定。
三、若接獲建管處通知辦理會勘之公文,請受損爭議房屋所有權人(下稱受損戶)、務必會同本府人員勘查損害情形,如無法親自出席時,請出具「委託代理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受損戶於會勘時攜帶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所有權狀等),以利本府人員查對。「委託代理授權書」可至本頁下方下載,填妥資料後於現場會勘時交本府人員,以確保雙方權益。
四、有關「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可至本府主管法規系統(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810#lawmenu)下載。
聯絡人 :
施工管理科轄區承辦人
聯絡電話:
03-3322101轉6102-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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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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