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9年5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91101126號函說明二:「按建築法第12條規定,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又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是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申請建築執照前之必要程序。」
二、故已核准之危老重建計畫倘有申請人之變更,請檢附以下文件(共6份正本)向本府辦理變更申請人。
1.申請書
2.委託書
3.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檢附)
4.危老重建計畫建築師簽證表
5.切結書
6.申請重建同意書
7.申請人變更同意切結書
8.各類容積獎勵協議書(視個案需要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