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
雜項執照:例如樹立廣告物、圍牆、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工作物之建築。
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起造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設計人及監造人: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
承造人: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公寓大廈: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管理委員會: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管理負責人: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管理服務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舊違章建築:升格前原桃園縣轄內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違建。
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 廢料或其他足證施工階段尚未完成之情事,或已完成尚未進駐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