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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開工應自行檢附之書件說明

  • 發布單位:施工管理科
  • 聯絡人:建築管理處施工管理科(單一窗口)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02~6103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桃園市政府建築工程申報開工應自行檢附之書件說明

序號
書表
附件
1
桃園市政府建築工程申報開工自主檢核表
2
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B11-1)(1式4份)
3
建造執照正本
4
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1式2份)
5
工地現場照片(安全圍籬、防溢座、警示燈、工程告示牌、場區全景)
6
施工計畫書(如依其他法規需經其他機關審查同意者,應先送該機關同意並檢附證明文件)
1. 施工計畫書封面(1式2份)
2. 工程概要
3. 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4. 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
5. 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配置圖說
6. 施工安全衛生措施、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施工廢棄物處理計畫。(剩餘土石方計畫得於放樣勘驗檢附)
7.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
8. 使用塔式起重機說明(切結)書
9.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拆除計畫書(拆照、併案拆除)(1式2份)
拆除物有無含石綿報告書

8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簽證表
9
營造業稅單(最近一期)
10
營造業承攬手冊
11
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1式2份)
12
「先行動工」者檢附起、承、監造人簽章之「切結書」
13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
14
執照加註事項是否已辦妥(依本府106年11月29日府都建施字第1060284487號函,本府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加註事項,除「本案申報開工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報備登記文件」暫不更動外,餘加註「開工」階段列管事項,修改為「放樣勘驗」階段列管)
※ 檢附影本者應加蓋「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 補正後再提出申請時請檢附該公文。
※ 請於15天內領取附件資料,自通知日起3個月內未領取者,視同廢棄物處理,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申請方式:臨櫃
交付方式:自領
繳費模式:無需繳費
計費方式:無需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