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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簡介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本法自89年公布施行迄今已近20年,整體時空背景與最初制定時已有相當差異,經通盤檢討擬具修正草案,為利益衝突迴避制度開創新的里程碑。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公職人員之範圍,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規範。
二、擴大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納入規範。
三、明訂非財產上之利益定義,以資明確適用。
四、修正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迴避之規定。
五、明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託關說之禁止規範。
六、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
七、增列受調查機關之配合義務。
八、依據不同違法行為之態樣,修正處罰鍰之金額。
九、修正裁罰受理機關。
本次修正意旨係要求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情事時,應避免瓜田李下,減少執行職務時公器私用或利益輸送之機會,並使防止利益衝突之手段更符合比例原則。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