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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沿線廣告物設置審查要點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處
  • 聯絡人:建築管理處建照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00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桃園市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沿線廣告物設置審查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本市市容、維護城鄉景觀、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審查本市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沿線廣告物設置許可(含雜項執照),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沿線廣告物設置之形式、材料、規格及位置,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市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沿線兩側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之地區,廣告物及其雜項工作物申請設置之位置、形式、材料及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物設置基地面臨之道路應為已由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供車輛通行之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為限。
(二)申請設置廣告物高度不得超過垂直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交點處路肩之高程。
(三)廣告物及其週邊不得設置閃爍式或直射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之燈光及燈飾。
(四)廣告物之總高度不得大於九公尺。
(五)單一戶外廣告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尺。
四、本市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沿線兩側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地區,申請設置廣告物及其雜項工作物,應檢附標示實測廣告物與路權邊界距離、廣告物位置及該位置垂直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交點處路肩之高程,廣告物頂端設計高程等圖說資料,以利審查。
五、非都市土地容許作為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設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