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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達一定規模之建築工地應揭示「工地安全監測資料」,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 。

  • 發布單位:施工管理科
  • 聯絡人:施工管理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103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一、 鑒為提升本市建築工地安全,落實資訊公開,本市「桃園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自114年7月1日起,應揭示工地安全監測資料。


二、前開需揭示工地安全監測資料之工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由承造人設置雲端資料庫,並自申報放樣勘驗至主結構體完成前隨時更新其資料庫(需保留歷史監測數據);另承造人應將資料庫之網址鏈結登載至本市「建築物施工勘驗網路申報管理資訊系統」之施工日誌中並填報監測數據是否異常,前開雲端資料庫設置之範例如附件1。
  2. 承造人應於施工大門旁明顯處設置「工地安全監測數據告示牌」,揭示下列內容供民眾掃描連結參閱:(1)執照號碼。(2)監測廠商名稱。(3)雲端資料庫之連結QR CODE。
  3. 申報施工勘驗時應併同檢附工地安全監測數據告示牌設立完成照片,告示牌相關內容及尺寸詳如附件2。


三、承上,符合說明一適用範圍之工程,自本函發文日起除已申報屋頂版勘驗之工程外,應自實施日起,於申報施工勘驗時併同檢附工地安全監測數據告示牌設立完成照片(含監測數據資料上傳)。


四、工地開挖地下室安全監測作業應按內政部112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7974號令修正發布「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規定辦理;另施工過程應依安全觀測系統圖說辦理安全監測,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即時掌握相關數據,並確實依施工計畫書辦理,如因地下室開挖或擋土措施施作不良,造成道路損壞、坍塌等災變,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應至現場勘查,並即刻採取安全防護之適當措施,且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