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往老舊違章建築因難以申請合法修繕,長期年久失修,不僅影響市容觀瞻,亦成為居住安全之隱憂。為此本府修訂「桃園市舊違章建築修繕處理辦法」並已公布施行。凡符合民國85年8月15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舊違章建築,其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便可提出修繕申請。
貳、修繕許可(第一階段)申請文件如下:
- 修繕申請書(附件一)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如附件七)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 修繕切結書(附件二)
- 舊違章建築(民國85年8月15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證明:
(一)、房屋稅籍證明
(二)、航照圖
五、修繕圖說(附件三):
(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平面圖及立面圖擬修繕部分簡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須註明修繕範圍尺寸、高度及材料
六、原建築物各方向及屋頂之照片(附件四)
七、其他本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參、修繕完工(第二階段)申請文件如下:
- 完工申請書(附件五)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如附件七)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 完工切結書(如附件六)
- 修繕圖說(附件三):
(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平面圖及立面圖修繕完工部分簡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須註明修繕範圍尺寸、高度及材料
五、修繕完工建築物各方向及屋頂之照片(附件四)
肆、其他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確實依所附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尺寸、材質標示圖說辦理構造施作,並注意工地之安全管理事務,該工程應於3個月施工完竣(必要時得展延1次,展延期限不得逾2個月)。
- 申請修繕之違章建築,仍須依「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納入本市違章建築管理,倘有妨礙違章建築查報作業情事,本府得不受理申請。
- 本市之違章建築原則上按「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排定拆除,惟若有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之需要者,雖符合修繕規定,仍將優先執行。
- 修繕許可不得作為接水、接電、營業登記或其他憑證使用,且不得作為拆除時要求補償或賠償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