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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4-07-10
  • 聯絡人:吳家瑋
  • 資料來源:拆除科
  • 聯絡資訊:03-3376541

壹、以往老舊違章建築因難以申請合法修繕,長期年久失修,不僅影響市容觀瞻,亦成為居住安全之隱憂。為此本府修訂「桃園市舊違章建築修繕處理辦法」並已公布施行。凡符合民國85年8月15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舊違章建築,其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便可提出修繕申請。

貳、修繕許可(第一階段)申請文件如下:

  1. 修繕申請書(附件一)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如附件七)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3. 修繕切結書(附件二)
  4. 舊違章建築(民國85年8月15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證明:

(一)、房屋稅籍證明

(二)、航照圖

五、修繕圖說(附件三):

(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平面圖及立面圖擬修繕部分簡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須註明修繕範圍尺寸、高度及材料

六、原建築物各方向及屋頂之照片(附件四)

七、其他本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參、修繕完工(第二階段)申請文件如下:

  1. 完工申請書(附件五)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如附件七)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3. 完工切結書(如附件六)
  4. 修繕圖說(附件三):

(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平面圖及立面圖修繕完工部分簡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須註明修繕範圍尺寸、高度及材料

五、修繕完工建築物各方向及屋頂之照片(附件四)

肆、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確實依所附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尺寸、材質標示圖說辦理構造施作,並注意工地之安全管理事務,該工程應於3個月施工完竣(必要時得展延1次,展延期限不得逾2個月)。
  2. 申請修繕之違章建築,仍須依「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納入本市違章建築管理,倘有妨礙違章建築查報作業情事,本府得不受理申請。
  3. 本市之違章建築原則上按「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規定排定拆除,惟若有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之需要者,雖符合修繕規定,仍將優先執行。
  4. 修繕許可不得作為接水、接電、營業登記或其他憑證使用,且不得作為拆除時要求補償或賠償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