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於115年4月1日正式施行,未來經本府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將以各構造類別每平方公尺單價乘以強制拆除面積核算拆除費用向違建人收取,逾期未繳納者,將依建築法第92條規定移送法務部執行署強制執行。
第 1 條
為執行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違章建築,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第 3 條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應以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但因構造、拆除工法或其他特殊情形所需費用較高者,依實際費用收取。
前項各構造類別之收費單價,由桃園市政府公告並送桃園市議會備查。有調整時,亦同。
第 4 條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由桃園市政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人於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